(2015)芗民初字第3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邹桂英与黄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桂英,黄丽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3253号原告邹桂英,女,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陈艺娟,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丽华,女,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邹桂英与被告黄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桂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12.5元,由原告邹桂英负担。审 判 长 杨建竹人民陪审员 杨莲金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