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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碾法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碾子山信用社与宼海庆、张跃才、桂成仁、关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碾子山信用社,宼海庆,张跃才,桂成仁,关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碾法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碾子山信用社。代表人张宇飞,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宼海庆,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华丰村农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跃才,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华丰村农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桂成仁,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华丰村农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关小,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华丰村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碾子山信用社与宼海庆、张跃才、桂成仁、关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碾子山信用社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宼海庆、张跃才、桂成仁、关小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4)碾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红审判员  纪振玲审判员  赵宪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起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