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15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金海与济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海,济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551-2号申请执行人金海,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原济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鸿飞,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海与被执行人济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市民初字第346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济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34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