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执恢复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石蕴璞与孙国经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蕴璞,孙国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恢复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石蕴璞,女,192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孙国经,女,194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1)杨民四(民)初字第748号石蕴璞与孙国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蕴璞要求被执行人孙国经支付申请��行人石蕴璞人民币1,7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国经去向不明,名下银行无存款、无股票、无车辆、无房产、无社保记录,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杨民四(民)初字第748号民事调解书余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军审 判 员 卢文代理审判员 叶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邬伟秉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