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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4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曹荣花、李宾与周福新、陈艳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荣花,李宾,周福新,陈艳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4090号原告:曹荣花,女,汉族,1977年11月11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李宾,男,汉族,1971年4月19日生,住址同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涛,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福新,男,汉族,1950年4月7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陈艳侠,女,195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两被告的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孙阜铭。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荣花、李宾诉被告周福新、陈艳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沈 怡代理审判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张进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鸽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