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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白某某等共有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322号原告赵某某,女,192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胡敦彬,渭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白某1,女,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白某2,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白某3,男,196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白某1、白某2、白某3共有纠纷一案,在审理中查明,本案非原告赵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系被告白某3以原告赵某某之名义提起的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原告赵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亚红审 判 员  黄雪锋代理审判员  刘宓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