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尚海军与朱烨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海军,朱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026号原告尚海军,男,1971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朱烨,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海军与被告朱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海军于2015年10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海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XX峰人民陪审员 高恒昌人民陪审员 陶义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化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