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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严忠贤与郑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忠贤,郑国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425号原告:严忠贤。被告:郑国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忠贤诉被告郑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忠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严忠贤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严忠贤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严忠贤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孙群美人民陪审员  沈丽萍人民陪审员  蔡松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