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严忠贤与郑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忠贤,郑国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425号原告:严忠贤。被告:郑国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忠贤诉被告郑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忠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严忠贤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严忠贤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严忠贤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孙群美人民陪审员 沈丽萍人民陪审员 蔡松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