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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向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414号被执行人李向富。本院作出的(2015)合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向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2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移送立案执行,并于同年8月13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给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合执字第4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随时恢复执行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辉伟审判员  王礼兴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