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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立强与张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立强,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289号申请执行人吴立强。被执行人张伟。申请执行人吴立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商终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或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商终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玉伦审判员  田继青审判员  荆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德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