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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刑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坚洪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坚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131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坚洪,务工。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4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2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4年3月5日被行政拘留二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坚洪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小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坚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9日5时许,被告人黄坚洪进入乐清市虹桥镇东南巷40号倪某的家中,在二楼客厅内窃取一部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66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坚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照片、扣押清单、相关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倪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坚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坚洪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盗窃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黄坚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黄坚洪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坚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黄坚洪退赔赃物折价款3663元,返还给被害人倪某。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转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赵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卜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