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邓伯雄与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2015民三初112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伯雄,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126号原告:邓伯雄,身份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崔浩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仲明,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委托代理人:陆倩婷,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本院受理的原告邓伯雄诉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其应在接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梁艳华人民陪审员  陈志伟人民陪审员  黎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浩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