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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付伟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768号罪犯付伟,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现在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2)岳中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伟犯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犯抢夺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三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伟犯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一年七个月零十一天,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2013年4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5年10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在互联网上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付伟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其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付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考核分120.4分。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付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付伟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综合考虑罪犯付伟的犯罪情节、服刑时间、表现等情况,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付伟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主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厚申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