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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发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胡炳涛与黑龙江龙之巍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发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胡炳涛,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黑龙江龙之巍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乡城西村。法定代表人陈巍,经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发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炳涛于2015年1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2717元,未执行标的为4027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龙审判员  孟祥飞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