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终字第0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沧浪区双塔街道十全社区卫生服务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沧浪区双塔街道十全社区卫生服务站,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1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市沧浪区双塔街道十全社区卫生服务站,住所地苏州市十全街***号。诉讼代表人曹明,该站站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67号石桥铺标准厂房H座2楼。法定代表人魏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建荣,江苏天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娟娟,江苏天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市沧浪区双塔街道十全社区卫生服务站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商初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市沧浪区双塔街道十全社区卫生服务站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市沧浪区双塔街道十全社区卫生服务站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市沧浪区双塔街道十全社区卫生服务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480元减半收取为3740元,由上诉人苏州市沧浪区双塔街道十全社区卫生服务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骆利群审判员 孙晓蕾审判员 管 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烨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