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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06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秀兰与被告赵恩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兰,赵恩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6109号原告张秀兰委托代理人郝嫒婷(系张秀兰女儿)被告赵恩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兰与赵恩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巨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秀兰的委托代理人郝嫒婷、被告赵恩忱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是原告家楼上相邻房屋房主,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的房屋每年暖气管道都漏水冲到原告的房屋,2013年、2014年原告并未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2015年10月16日,原告女儿下班回家发现自家北卧室被被告房屋家因漏水冲到,经清点漏发现的水冲到原告家北卧室屋顶、床上用品(2床蚕丝被、2床棉被、床单毛毯、电热毯)、原告找被告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五千元。被告辩称,一、被告家的房屋供暖热水管漏水,不是被告的原因造成,应由相关部门赔偿;二、原告在供暖公司通知试水的时候不在家中,导致家中损失;三、原告的损失没有5000元之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房屋在原告房屋楼上,2015年10月16日,原告女儿下班回家发现自家北卧室被被告房屋家因漏水冲到,经原、被告确认水冲到原告家北卧室屋顶、床上用品(2床蚕丝被、2床棉被、床单毛毯、电热毯),原告提供照片及新世纪商场2013年11月25日购买蚕丝被及四件套信誉卡一张,欲证明其损失,原告找被告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五千元。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照片、收据等证据在卷为证,经庭审质证,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公民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相邻,被告房屋暖气漏水冲至原告房屋内属实,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合理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主张水管漏水属于供暖公司过错,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处理。关于原告的损失,因其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损失的实际数额,但确有财物被水浸的事实发生,本院酌定原告损失为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恩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十日内给付原告财产赔偿款1000元;上述款项,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恩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巨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阎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