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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交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徐召运、徐成武与孟庆遵、许光东、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交初字第538号原告:徐召运。原告:徐成武。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文德,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庆遵。被告:许光东。委托代理人:步玲玲,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沂水镇姚家官庄村。代表人:李中江,经理。委托代理人:步玲玲,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146号。委托代理人:公茂华,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召运、徐成武与被告孟庆遵、许光东、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召运、徐成武的委托代理人徐文德,被告许光东、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步玲玲,被告永安财保临沂公司委托代理人公茂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庆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召运、徐成武诉称:2015年8月15日,被告孟庆遵驾驶鲁Q×××××号牌重型货车沿五莲县城山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上海路交叉路段时,与前方由西向东沿人行横道步行横过公路的付京花发生交通事故,致付京花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支队五莲大队认定被告孟庆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付京花不负事故责任。现根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9476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许光东辩称:被告孟庆遵是我雇用的司机,对本案事故发生无异议,被告孟庆遵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孟庆遵予以赔偿。我的事故车辆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对原告的合法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孟庆遵承担。发生事故后,被告许光东以被告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交警部门支付赔偿预付款10000元。被告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辩称:本案事故车辆鲁Q×××××号牌重型货车挂靠在我公司,被告许光东为该车的实际所有人,按照双方的挂靠合同约定,该车辆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应由被告许光东承担。事故发生后,被告许光东以我公司的名义向交警部门支付赔偿预付款10000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在核实车辆保险单、肇事车辆行驶证、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情况下,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请求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确定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我公司对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根据其提交相关证件,依照其户籍性质确定相关赔偿标准;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程序性费用。被告孟庆遵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8月15日,被告孟庆遵驾驶鲁Q×××××号牌重型货车沿五莲县城山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上海路交叉路段时与前方由西向东沿人行横道步行横过公路的付京花发生交通事故,致付京花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交警支队五莲大队认定被告孟庆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付京花不承担事故责任。二、被告许光东为鲁Q×××××号牌重型货车的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并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孟庆遵为被告许光东的雇佣司机,其在雇佣活动中驾驶鲁Q×××××号牌重型货车与受害人付京花发生了交通事故。三、受害人付京花为五莲县汪湖镇后坡子村居民,出生于1954年1月20日。原告徐召运、徐成武分别为付京花的儿子、丈夫。四、原告主张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555218元、丧葬费29268元、交通费及误工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鉴定费1000元、冰尸费6278元,合计694764元。被告许光东、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对原告主张各项损失存有异议,本院依法作如下确认:1、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已经实施城乡户籍一体化管理,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可按照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计算,受害人付京花死亡时的年龄为61岁,确认死亡赔偿金为555218元(29222元×19年)。2、丧葬费。丧葬费可按照山东省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9379元计算6个月为29689.5元(59379元÷2)。3、误工费及交通费。原告在处理其亲属付京花的丧葬事宜中必然产生误工损失及交通费支出,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误工费交通费各1000元,合计2000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涉案事故车辆鲁Q×××××号牌重型货车虽登记在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但实为被告许光东个人所有,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5、冰尸费。原告主张冰尸费6278元,并提供了五莲县殡葬管理所的具税收票据一张,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冰尸费的已包含在丧葬费之中,对其请求,不予支持。6、鉴定费。原告主张鉴定费1000元,并提供了五莲县公安局非税收票据一张,本院确认鉴定费为1000元。综上,本院确定原告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555218元、丧葬费29689.5元、交通费及误工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597907.5元。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书、死亡注销证、车辆挂靠合同、五莲县汪湖镇后坡子村委会的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鉴定费票据、冰尸费票据、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孟庆遵驾驶机动车辆与受害人付京花发生交通事故,致付京花死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10000元。被告孟庆遵系被告许光东的雇员,被告许光东作为雇主应对被告孟庆遵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孟庆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许光东应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487907.5元,被告孟庆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属重大过错,应与被告许光东共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被挂靠单位,亦应与被告许光东共负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徐召运、徐成武损失110000元;二、被告许光东赔偿原告徐召运、徐成武损失487907.5元;三、被告孟庆遵与被告许光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光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徐召运、徐成武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至(四)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48元,减半收取5374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5894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933元,被告孟庆遵、许光东、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4135元,原告徐召运、徐成武负担8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臧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