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长江路支行北江路分理处与青岛中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青岛灵山基业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长江路支行北江路分理处,青岛中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青岛灵山基业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兹宗强,王磊,谷秋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75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长江路支行北江路分理处,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江路109-1号。负责人丁峰。被执行人青岛中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林大厦117号702室。法定代表人兹宗强,经理。被执行人青岛灵山基业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金山路117号702室。法定代表人王磊,经理。被执行人兹宗强。被执行人王磊。被执行人谷秋花。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长江路支行北江路分理处与被执行人王磊、谷秋花、青岛中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青岛灵山基业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商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95951.7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17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坤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