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与刘桂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44号原告: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明月镇。负责人:范晓君,经理。被告:刘桂洁,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桂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