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翠仙与毕俊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翠仙,毕俊琴,白玉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154号原告高翠仙,女,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毕俊琴,女,汉族,1962年5月3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白玉文,男,汉族,1959年3月2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翠仙诉被告毕俊琴、白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713元、保全费3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