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4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翠仙与毕俊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翠仙,毕俊琴,白玉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154号原告高翠仙,女,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毕俊琴,女,汉族,1962年5月3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白玉文,男,汉族,1959年3月2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翠仙诉被告毕俊琴、白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713元、保全费3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