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商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徐翠香与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908号原告:徐翠香。委托代理人:王俊明,莱芜高新振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修玉,山东鲁中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志水,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原告徐翠香与被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翠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蒙人民陪审员 李秋吉人民陪审员 毛桂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秀莲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