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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玉连诉被告张振军、张玉红、河南南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724号原告:周玉连,女,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张振军,男,196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张玉红,女,约45岁,汉族,住舞钢市。被告:河南南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法定代表人:张振军,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原告周玉连诉被告张振军、张玉红、河南南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振军、张玉红、河南南凯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连撤回对被告张振军、张玉红、河南南凯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及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周玉连负担。审 判 长  孟晓辉代理审判员  谷聪一人民陪审员  周亚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振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