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商初字第7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廉星建、张艳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廉星建,张艳娜,廉洪民,赵秀芹,赵世海,宗德香,刘秀英,廉星辉,齐爱民,廉照安,刘秀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商初字第766-1号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德州市陵城区。法人代表:王立国,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告:廉星建,男,汉族,1983年3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张艳娜,女,汉族,1984年12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廉洪民,男,汉族,1957年3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赵秀芹,女,汉族,1960年5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赵世海,男,汉族,1965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宗德香,女,汉族,1970年10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赵世河,男,汉族,1963年2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刘秀英,女,汉族,1969年7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廉星辉,男,汉族,1969年6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齐爱民,女,汉族,1970年7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廉照安,男,汉族,1971年12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刘秀菊,女,汉族,1969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廉星建、张艳娜、廉洪民、赵秀芹、赵世海、宗德香、赵世河、刘秀英、廉星辉、齐爱民、廉照安、刘秀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廉星建、张艳娜、廉洪民、赵秀芹、赵世海、宗德香、赵世河、刘秀英、廉星辉、齐爱民、廉照安、刘秀菊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昕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