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树林与被告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3055号原告刘树林,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大专文化,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陈建国,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现住址不详。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树林与被告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为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时,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具体信息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树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全部退还原告刘树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琪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