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3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叶灿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3012号罪犯叶灿。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系累犯。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04)长中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4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八年四月五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服刑期至二○二六年四月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叶灿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表现不稳定,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先后14次获管教日常工作百分考核、劳动竞赛、“学规范守规范”竞赛、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分共11.4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有违规行为出现。2014年3月和7月分别因私藏含有淫秽内容的MP4和在车间现场抽烟两次受到扣考核分共10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4年8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14.7分,其中获奖励分共4.5分。如2014年四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获奖励分1分,2015年6次获值班奖分共3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叶灿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叶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灿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四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四年十二月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