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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常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环执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龙某某。被执行人常某。申请执行人龙某某与被执行人常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作出(2015)环民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常某退还申请人龙某某彩礼等款项68000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9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某采取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常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与申请人龙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以常某所有的甘M23**号车辆抵顶了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环县人民法院(2015)环民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建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铭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