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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赵维民与哈尔滨理工大学技术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维民,哈尔滨理工大学技术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694号申请执行人赵维民,男,1948年2月1日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哈尔滨理工大学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2号。法定代表人姜国君,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赵维民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理工大学技术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维民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9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婉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