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黄金英与梁凤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英,梁凤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784号原告黄金英,无业。被告梁凤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英与被告梁凤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英以调取相关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金英负担。审判员 卢 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颖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