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邓虎诉金乡县爱琳特商贸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虎,金乡县爱琳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邓虎。被告金乡县爱琳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虎诉被告金乡县爱琳特商贸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虎负担。审 判 长  王 岩人民陪审员  卢作洪人民陪审员  周汉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颂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