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胡瑞斌与曾维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瑞斌,曾维惠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字第00121号申请人:胡瑞斌,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曾维惠,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受理的原告胡瑞斌与被告曾维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瑞斌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瑞斌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瑞斌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费70元,由申请人胡瑞斌负担(申请人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樊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