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商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韦彬与济南天桥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彬,济南天桥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740号原告韦彬,住山东省济宁市。被告济南天桥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吴春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彬与被告济南天桥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璐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安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