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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保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开琼与张瑜、李兴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琼,张瑜,李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281-1号申请人王开琼,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申请人张瑜,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申请人李兴海,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担保人胡世坤,男,汉族,1969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人王开琼与被申请人张瑜、李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开琼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瑜、李兴海价值16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即被申请人李兴海在邛崃市聚友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股权。申请人王开琼和担保人胡世坤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观澜国际”X栋X单元XX层X号的房屋作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保字第289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在160000元价值内对被申请人张瑜、李兴海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准许对申请人王开琼和担保人胡世坤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王开琼和担保人胡世坤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观澜国际”X栋X单元XX层X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兴海在邛崃市聚友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前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