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14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金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481-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金某。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4902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终字第00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赵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金某将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沣惠渠东侧漫谷美域(现名美立方)第X幢X单元X层X号的房屋过户到赵某名下,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金某、赵某购买的现登记于陕西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沣惠渠东侧丈八北路491号漫谷美域(现名美立方)第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过户至赵某名下,该局已受理,现正在办理。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148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