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健伟、朱传志与朱传志、宁波埃迪五金工贸有限公司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伟,朱传志,宁波埃迪五金工贸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十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2302号原告:李健伟。被告:朱传志。被告:宁波埃迪五金工贸有限公司。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伟与被告朱传志、宁波埃迪五金工贸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伟撤回对被告朱传志、宁波埃迪五金工贸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健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宛江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杨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