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满意诉被告XX、薛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满意,XX,薛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第705号原告王满意,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委托代理人赵金刚,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兴县。被告薛磊,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满意诉被告XX、薛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薛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满意撤回对被告薛磊的起诉。审 判 长 郭素梅审 判 员 谷立娜代理审判员 夏朝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