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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满意诉被告XX、薛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满意,XX,薛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第705号原告王满意,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委托代理人赵金刚,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兴县。被告薛磊,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满意诉被告XX、薛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薛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满意撤回对被告薛磊的起诉。审 判 长  郭素梅审 判 员  谷立娜代理审判员  夏朝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