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行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高青县国土资源局与李卫海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高青县城黄河路99号。法定代表人郭晓东,局长。被执行人:李卫海,男,41岁,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常家镇大李西村。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国土罚字第(2015)20146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国土资源局以由常家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国土资源局的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青县国土资源局高国土罚字第(2015)20146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洪审 判 员 张宗祯代理审判员 李向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 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