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2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庄国强与郑慕英、刘远扬、刘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国强,郑慕英,刘远扬,刘一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2392号原告庄国强,男,汉族,1974年5月10日,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林龙河、张兴煌,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慕英,女,汉族,1979年4月8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刘远扬,男,汉族,1976年11月11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刘一林,男,汉族,1976年8月5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国强与被告郑慕英、刘远扬、刘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远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庄国强以本案借款不属于被告郑慕英与被告刘远扬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远扬的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国强撤回对被告刘远扬的起诉。审判员 欧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庄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