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陈秀美与马锡尧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美,马锡尧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933号原告陈秀美,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雄业,1978年11月7日,城镇居民。被告马锡尧,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永江,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柳孔圣审 判 员 张培武人民陪审员 张本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官雪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