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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陈秀美与马锡尧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美,马锡尧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933号原告陈秀美,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雄业,1978年11月7日,城镇居民。被告马锡尧,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永江,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柳孔圣审 判 员  张培武人民陪审员  张本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官雪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