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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刑执字第3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肖勇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3407号罪犯肖勇,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毕业,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嘉秀刑初字第6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未追缴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肖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度监狱级表扬。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勇在服刑期间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勇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霞琦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