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3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罗启军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3026号罪犯罗启军。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有前科。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六日作出(2011)永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启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州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服刑期至二○二二年七月十五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罗启军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表现不稳定,2013年二季度和三季度先后2次获劳动竞赛奖分共6.5分后,放松自身改造,出现违规违纪行为。2013年12月和2014年7月分别因在车间私自使用未链式管理的剪刀和在车间现场抽烟受到扣考核分共8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4年8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各种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制作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03.4分,其中获奖励分4.5分。如2014年四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获奖励分3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罗启军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启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启军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三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袁美丽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