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终字第0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程岳明与岳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程岳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1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王业华,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李宏伟,该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储柱东,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岳明,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代理人:储海根,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岳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岳西运管所)与被上诉人程岳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岳民一初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岳西运管所的委托代理人李宏伟、储柱东,被上诉人程岳明的委托代理人储海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2日,程岳明(乙方)与岳西运管所(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单位驾驶员。合同内容为:“合同期限:本合同自2007年4月2日起生效,生效后前叁月为试用期,合同有效期采取下列第壹种形式;1、本合同自2007年4月2日起,至2008年4月1日止,为期壹年。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乙方月工资600元整(含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门诊费及相关福利等),其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由乙方自己缴纳;2、根据甲方的工作性质,乙方必须驻站,随时服从调度。”合同期限届满后,程岳明仍一直在岳西运管所工作,但双方一直未续签劳动合同。2013年12月16日,岳西运管所召集包括程岳明在内的工作人员开会,会议内容为:“一、内容:根据单位工作性质,因当时征费招聘5个驾驶员现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根据局党组、局务会会议决定,辞退5个驾驶员,自2013年12月31日终止。现告之你们,好聚好散。二、大家无异议,一致要求经济上给予补偿。”程岳明在该会议记录上签名。2014年12月29日,程岳明向岳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该委于同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14年12月30日,程岳明向原审法院提起与岳西运管所劳动争议诉讼,后于2015年4月16日申请撤诉,原审法院于同日口头裁定准许了其撤诉申请。程岳明于2015年4月27日再次提起了本案诉讼。另查明:岳西运管所一直没有为程岳明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程岳明工作期间月工资为600元,2013年度绩效考核奖工资为6000元,岳西运管所支付程岳明工资至2013年12月止。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31号规定):“为了使劳动争议能够及时有效得到解决,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裁定的,可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申诉人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系以某种事由作出的程序上的审查,未对争议事实进行实体处理,即没有对争议事实的是非曲直进行明确判定,且前述规定也只是在起诉时将不予受理通知书视为对劳动争议作出处理,故不予受理通知书在实质上不属于仲裁裁决。程岳明在撤诉后十五日内再次提起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受理。故对岳西运管所提出程岳明起诉超出起诉期限,已丧失诉权的意见不予采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2013年12月16日的会议记录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故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12月31日终止。程岳明提出岳西运管所口头通知其回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意见,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故对程岳明主张岳西运管所支付其2014年1月至12月间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岳西运管所与程岳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故岳西运管所依法应向程岳明支付经济补偿,根据程岳明在岳西运管所工作年限(六年八个月)及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1100元),核定岳西运管所应支付程岳明经济补偿为7700元。程岳明主张按社保部门缴费基数支付经济补偿的意见,因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职责,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故社会保险费的交纳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交纳义务。因此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和征缴保险费,属于行政职权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程岳明未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从而造成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因此只能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政策予以处理。故本案对社会保险问题,不予处理。程岳明可以要求所在单位予以办理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政策予以审核确认。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处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目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所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程岳明可以要求所在单位予以办理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由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政策予以审核确认。故本案对住房公积金问题,不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中,岳西运管所自用工之日起即与程岳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程岳明亦在岳西运管所工作,且岳西运管所未表示异议,程岳明提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因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故对程岳明主张岳西运管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案经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岳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程岳明经济补偿7700元;二、驳回程岳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岳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负担。岳西运管所上诉称: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程岳明在原审起诉后撤诉,程岳明无权再次起诉。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程岳明的起诉。程岳明辩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只是针对仲裁裁决不是针对不予受理的通知书,程岳明撤诉后再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驳回岳西运管所的上诉请求。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也同于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程岳明在原审撤诉后再行起诉法院是否应予受理。本院认为:程岳明因劳动争议向岳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程岳明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撤诉后又重新起诉。岳西运管所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程岳明在撤诉后不得再行重新起诉。但是,本案中,岳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是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范围并无法律依据,岳西运管所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故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岳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金 京审 判 员 刘梦灵代理审判员 高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月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