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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高外堂与焦引翠、曹俊祥、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外堂,焦引翠,曹俊祥,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462号申请执行人王外堂,男,1955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委托代理人高在斌,男,195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焦引翠,女,1972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曹俊祥,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150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外堂申请执行焦引翠、曹俊祥、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4600.2元;由被告焦引翠、曹俊祥支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3701.1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70元及申请执行费184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