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含民一初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郭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849号原告:郭某,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李保国,含山新华书店员工。被告:严某,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郭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郭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郭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吴程新代理审判员  王礼芳人民陪审员  凌 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