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一初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郭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849号原告:郭某,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李保国,含山新华书店员工。被告:严某,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郭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郭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郭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吴程新代理审判员 王礼芳人民陪审员 凌 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