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尚其有与郝旭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其有,郝旭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293号申请执行人任其有,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郝旭波,男,1983年3月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60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任其有申请执行郝旭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旭波偿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6506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50元以及申请执行费88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其义务一次性当庭支付申请人65064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