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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尚其有与郝旭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其有,郝旭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293号申请执行人任其有,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郝旭波,男,1983年3月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60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任其有申请执行郝旭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旭波偿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6506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50元以及申请执行费88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其义务一次性当庭支付申请人65064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