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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2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盐城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与单存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单存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360号原告盐城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健康西路嘉英阳光城。法定代表人崔其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辉明(特别授权),盐城市大丰区白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单存银,男,汉族。原告盐城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万通物业公司)与被告单存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万通物业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通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通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通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