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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解作明与谭道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作明,谭道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441号原告解作明。被告谭道花。原告解作明与被告谭道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仇奎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作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道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解作明诉称:被告在2015年8月9日晚为儿子李志通担保借款5000元并定于2015年8月20日还清。结果到期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5000元借款。被告谭道花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9日,案外人李志通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解作明,借条载明“今借解作明现金5000元,订与2015年8月20号还清”,被告谭道花签名担保,未注明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保证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原告解作明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谭道花应当履行担保责任。被告谭道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道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解作明担保借款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谭道花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仇 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守刚附件一: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款: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