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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陈千与梁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武汉富特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王先新汇票承兑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千,梁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758号申请执行人陈千。被执行人梁小燕。申请执行人陈千与被执行人梁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千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小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元;2、支付利息5940元;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支付案件受理费198元,公告费260元,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139元。但被执行人梁小燕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陈���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小燕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65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马 露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游向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