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审刑执字第2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凤和犯绑架罪、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凤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755号罪犯王凤和,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3日作出(2002)东中法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凤和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7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6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2月25日被投入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2005年5月18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5年12月14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辽刑一执字第13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6月5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辽刑执字第5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1年9月19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2130号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现刑期至2025年11月4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王凤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5年1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凤和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凤和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凤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6月5日起至2024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