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袁飞与赵景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飞,赵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袁飞,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干部,住平利县城关镇。被执行人赵景军,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申请执行人袁飞与被执行人赵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岀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赵景军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9000元;交纳诉讼费200元、申请费33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景军已外出,其下落不明,家中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森隆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小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