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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黎自龙与张建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自龙,张建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2130号原告黎自龙。委托代理人张启清,广西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文。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受理了原告黎自龙诉被告黄益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0月30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自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黎自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