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黎自龙与张建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自龙,张建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2130号原告黎自龙。委托代理人张启清,广西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文。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受理了原告黎自龙诉被告黄益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0月30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自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黎自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黎燕 微信公众号“”